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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清盘信了?企业主该知道的那些事

  • Writer: wwy
    wwy
  • Aug 1
  • 6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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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公司清盘(winding up)是指公司停止运营并出售全部资产以清偿债务的过程。清盘的目的是将公司资产转换为现金,以偿还所有债务后,合法解散公司。那清盘程序是什么,被申请方又可以如何应对清盘呈请?

一、清盘类型


马来西亚法定下的清盘主要分为两类:


根据《201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6),公司清盘可分为两种方式:强制清盘(compulsory winding up)自愿清盘(voluntary winding up)。这两种清盘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法院的介入。


1.  自愿清盘 (Voluntary Winding Up)


由公司或债权人同意启动,包括:


1.1 成员自愿清盘 (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公司有能偿还债务。


成员自愿清盘程序:


(a) 启动:成员通过清盘决议,清盘程序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偿债声明:

  •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443条,董事必须出具书面偿债声明,确认其已审查公司财务,并认为公司有能力在清盘开始后12个月内偿还全部债务;


  • 该声明必须在董事会议上通过,于通过清盘决议前5周内签署,并在发出股东会议通知前提交至公司注册局(SSM);


  • 若董事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声明,将构成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或不超过RM3,000,000罚款,或两者兼施;如属持续违法,每日将另加罚款RM500;


  • 此外,若公司在声明5周内启动清盘,但未能在12个月内清偿全部债务,法律将推定董事当时并无合理依据,除非董事能举证证明其声明属实;


  • 若公司或其高管未能按规定将声明及时提交至SSM,也属违法,可被罚款最高RM250,000,若持续违规,每日另罚RM1,000。


(b)   委任清算人:

  • 公司提名清算人负责资产变现及分配


(c)   转为债权人清盘

  • 若清算人发现公司无法如期还债,须召开债权人会议并转为债权人自愿清盘。

 

1.2债权人自愿清盘 (Creditors' Voluntary Winding Up): 公司无能偿费


债权人自愿清盘程序:《2016年公司法》第449,450,和451条


(a)  召开债权人会议:


公司必须在召开清盘决议(股东大会)的同日或次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时间与地点必须便利多数债权人,并应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包括:


  • 至少提前7天通过邮寄通知所有债权人;

  • 同时在一份马来文全国报纸和一份英文全国报纸刊登会议公告。

  • 若会议安排不当导致流会,公司须重新召集。

 

(b)  清算人委任:


公司及债权人可分别提名清算人,若提名不同,以债权人提名者为准;若无债权人提名,则采用公司提名者。


清算人职责:


  • 接管公司事务,变现资产并按优先级清偿债务。

  • 清算人需编制清算报告,说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情况。

  • 召开成员(或成员与债权人)最终会议审议报告。

  • 清算人向公司注册官及破产管理署提交会议记录及清算报告。

  • 提交报告3个月后,公司正式解散。


2.  强制清盘 (Compulsory Winding Up)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464条,可提出清盘申请的包括:

  • 公司本身

  • 债权人

  • 出资人, 或已故出资人的遗产代表,或破产出资人的受托人,或其遗产的破产管理总监。(contributories)

  • 清算人(liquidator)或破产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

  • 公司注册官(Registrar of Companies)


程序:

  1. 21天法定通知:由债权人向公司发出支付债务的法定通知,公司如未支付则则认定无能偿费

  2. 提交清盘申请书:向高级法院提出,通常由债权人或其他有利益方提出

  3. 法院审理:被申请方有机会提出债务存在实质性争议

  4. 被授权清盘人:如果法院批准清盘,将指定清盘人 (Liquidator) 接管公司所有资产

二、 常见清盘理由包括:(第465条)


  • 公司未提交偿债能力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 of solvency);

  • 公司成员人数低于一人;

  • 法院认为“公平与公正”理由足以清盘(just and equitable ground);

  • 公司被用作非法或欺诈性目的;

  • 公司连续三年未向注册官提交任何文件

  • 公司无能偿还RM50,000或以上的明确债务

  • 公司停止营运超过1年

  • 资产与负债不平衡

  • 公司由于内部分裂无法正常运作

三、清盘人的职能(第456条)

  • 管理、转换公司资产为现金

  • 优先清偿公司的债务,包括清盘相关费用,员工工资,工伤赔偿,税务等。(第527条 )

  • 有权在清偿所有债务、负债以及清盘费用之后,公司的任何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

  • 举行公司的注销程序

被申请方可能提出的救治手段


1. 在听证会上反对清盘呈请:

  • 若清盘呈请已被提交,公司可在法庭听证会上提出反对。

  • 公司必须向法院证明所涉债务存在实质性争议。

  • 法院将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判断是否适宜发出清盘令。


2. 偿还债务或协商还款计划:

  • 若债务无争议且公司有能力偿还,清偿债务将终止清盘程序。

  • 公司也可选择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计划,以避免被清盘。


3. 申请特别禁令 (Fortuna Injunction)

  • Fortuna禁令是一种法院命令,用以限制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尤其适用于当所涉债务存在争议或清盘呈请毫无根据且将对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情况。


两项核心依据:

源自澳洲判例 Fortuna Holdings Pty Ltd v Deputy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 清盘毫无成功可能,并且其提出将对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例如损害业务、声誉或干扰合同)。

  • 债务为有争议的债务,清盘呈请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而且有更适合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法院诉讼或仲裁)来审理该债务,而不是通过清盘程序。


重要提醒:

  • 如果债务已经明确承认,则不被视为争议债务,公司将无法申请Fortuna禁令(参见案例 Sime Darby Energy Solution v RZH Setia Jaya)。

  • Fortuna禁令是酌情性救济,公司必须及时采取行动,并证明债务存在争议或清盘呈请缺乏法律基础。


 4. 申请司法管理 (Judicial Management)

  • 若公司有复苏的可能,可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403条申请司法管理。法院批准后,将暂停所有法律行动(包括清盘),并由司法管理人接管公司,协助重组业务。不过,这也意味着原有管理层失权,债权偿还将按方案重组,并存在声誉与市场风险,尤其对上市公司更为敏感。


(a)  当申请司法管理时,债权人的债务会如何处理?

  • 一旦法院批准司法管理令(JMO),公司将受到《公司法》第410和411条保护,所有债务追讨行动将暂停,包括清盘、起诉和执行程序,除非获得法院许可。

  • 公司将由司法管理人全面接管,原董事会失权。

  • 司法管理人须在60天内拟定重组方案,内容包括如何偿还或重组债务。

  • 重组方案需提交所有债权人投票表决,只要有75%债权价值支持,方案即对所有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获得法院批准后,司法管理人按该方案继续管理公司事务。


债权人将不能单独追债,而必须服从整体重组安排。


(b)  一家上市公司如果申请司法管理会有什么后果?

 

    i.  正面影响:

  • 避免立即清盘,争取重组和复苏机会;

  • 法律保护期内可集中资源重整业务;

  • 如果重组成功,企业可恢复营运,保住价值。


    ii. 负面影响与风险:

  • 董事会失去控制权,由法院指定的司法管理人接管;

  • 对市场信心打击大:可能影响股价、触发暂停交易、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披露要求;

  • 公司声誉受损,客户、合作方、银行可能降低信任;

  • 若重组失败,最终仍可能被清盘。

 

五、结论

  • 清盘程序虽然是债权人追讨债务的重要手段,但若被滥用,可能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面对清盘威胁,公司不应惊慌失措,而应及时评估债务性质、财务状况及可行的法律救济。

  • 无论是通过反对呈请、申请Fortuna禁令,或寻求司法管理重组,公司都有机会主动应对、争取转机。关键在于及时行动、合理部署,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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